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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涉诈案例警惕“帮信罪”莫当“工具人”
来源:台球直播吧    发布时间:2025-11-02 23:53:12

  2025年3月,某地公安局经研判发现,张某某近期多次与多名同行人员前往辖区内各银行网点取现,疑似“跑分”作案团伙。经审讯,该团伙如实供述了其在APP聊天群内领取任务,提供银行卡进行“跑分”洗钱的犯罪事实。目前,嫌疑犯张某某等5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5年5月,某地公安局工作发现,某学校张某某在某地万达广场珠宝店铺频繁购买黄金。民警将张某某抓获后,其供述通过APP聊天软件与上家联系,并按照上家指示,以在万达广场珠宝店铺购买黄金饰品的方式帮助洗钱。

  2025年6月,某地公安分局工作发现,一犯罪团伙用手机发送快递未取等诈骗类短信,使用某聊天APP与境外诈骗分子视频,用境内手机与受骗人通话,以取消某音会员或快递未取为由实施引流诈骗。经调查,作案者多为15岁左右的在校学生。该团伙实施组织、提供租借手机及手机卡业务,或者直接操作为境外诈骗分子与境内受害人通联充当“桥梁”,以此获得几十上百元好处费。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上的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两卡”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向他人出租、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这类行为在“帮信罪”案件中占比较大。

  2.“跑分”类:明知他人信息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

  3.“吸粉”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 APP,随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行为。

  4.“技术”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如VOIP、GOIP、多卡宝、络漫宝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上的支持的行为。

  1.帮信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犯罪记录将会伴随一生,严重影响个人择业和信誉;还要承担来自社会的负面评价。

  2.助长犯罪。出租、出借、出售的手机卡或其他通讯工具,给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便利。多一则诈骗广告的发布、多一通诈骗电话的拨打,都可能会导致被害人家庭倾家荡产、支离破碎。

  3.给犯罪分子“打掩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往往将自己的实际身份隐藏在这些出租、出借、出售的“两卡”身份背后,增加查处难度,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1.个人信息方面不随意出租、出借,避免出租、出借银行卡和手机卡。银行卡和手机卡是个人重要的金融和通信工具。出租、出借这些工具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2.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等个人身份信息透露给陌生人。在一些网络站点平台注册账号时,也要谨慎填写个人隐私信息。比如,有些不法分子会通过非法获取的个人隐私信息,冒充他人身份进行网络贷款、注册虚假公司等犯罪行为。

  3.谨慎使用个人隐私信息注册网络站点平台,挑选出正规平台,在注册网络站点平台时,要确保平台是合法、正规的。能够最终靠查看平台的资质证书、用户评价等方式来判断。

  4.不参与非法网络活动,拒绝参与网络博彩、色情等活动。网络赌博和色情活动是违法的,参与这些活动不仅会损害个人身心健康,还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

  5.不传播非法信息,不要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暴力、恐怖、虚假等非法信息。这一些信息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利用来制造社会恐慌、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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