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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曲靖市生态环境涉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台球直播吧    发布时间:2025-11-17 08:17:16

近年来,生态环境执法利剑高悬、锋芒尽显。曲靖市通过持续开展环保督察与专项执法行动,以“零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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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生态环境执法利剑高悬、锋芒尽显。曲靖市通过持续开展环保督察与专项执法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2024年11月以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共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3件,对打击各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压紧压实各相关的单位(个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选取一批涉及机动车检验、危险废物处置、集中式污水处理、养殖、砖瓦等重点行业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相关的单位(个人)以案为鉴,自觉守法,共同守护曲靖绿水青山。

  基本案情:2024年3月,在“绿剑曲靖—2024”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曲靖市公安局对曲靖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严重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利用OBD屏蔽器和车辆替检等作弊手段,出具了1015份OBD数据完全雷同的虚假检测报告(该批报告车辆品牌和型号均不同);(二)出具了1404份过程数据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虚假检测报告,其中有160份报告同时涉及使用OBD又存在尾气检测过程数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情形。(三)该公司共出具虚假报告2259份,以最低收费标准计算,违法来得到的达72.288万元,且相关收费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查处情况:曲靖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1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侦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单位曲靖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单位曲靖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退缴的40万元,其中38万元违法来得到的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2万元由扣押机关移交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抵缴罚金,由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依法上缴国库。

  警示意义:机动车检测是控制移动源污染的“守门员”。任何机构或个人弄虚作假,都将成为机动车违法排污“帮凶”,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调查投诉中心转办线索,曲靖市生态环境局“两打”专案组查明,云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在铅锌冶炼渣处理车间基坑浇筑施工期间,将固态废料非法填埋于车间东北面基坑地基内,该区域未落实“三防”措施,致使现场有灰白色泥状物从缝隙渗出。经清理,涉案填埋物达32.202吨,经专业机构鉴别有腐蚀性危险特性,依法判定为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符合“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从重处罚”的判定标准。

  查处情况:受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8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华测司鉴〔2025〕污染物鉴字第004号),认定该案贮存固态废料为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900-000-32)。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8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立案侦查。

  警示意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是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的重点。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是性质极其恶劣的环境犯罪行为,必将被严厉打击、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两打”专案组联合技术专家,通过数据比对发现会泽某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多次异常陡降,存在人为干扰重大嫌疑。经视频监控回溯与数据分析证实,2024年11月至12月9日期间,该厂运营方——会泽县某公司在出水氨氮超标情况下,由工作人员徐某某多次进入在线监测站房,故意断开氨氮分析仪采样管线稀释的“娃哈哈”瓶装水样接入分析系统,替换实际水样,篡改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数据比对显示,2024年12月6日16时20分,氨氮数据由6.11mg/L突降至2.95mg/L,时间点与视频中人员操作完全吻合。2024年12月1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会泽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会环监字〔2024〕第91号)明确显示:出水口排出水体的氨氮浓度为7.82mg/L,而所采用的替换水样氨氮浓度仅为3.20mg/L。此外,该替换水样经在线监测系统分析,显示的氨氮数值为3.87mg/L。三者数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该企业存在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该公司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

  查处情况:该案件于2025年4月14日由曲靖市生态环境局会泽分局移送公安机关,同年6月12日被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5年9月1日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已将案件移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警示意义:自动监测数据是环境监管的“眼睛”。任何企图通过“耍小聪明”蒙混过关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终将“聪明反被聪明误”。

  基本案情:2025年8月25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专案组通过非现场监管平台发现,宣威市某砖厂在2025年5月至8月期间隧道窑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波动。同年9月18日,在生态环境部远程线索核查工作中,专案组、监督帮扶组及执法人员联合开展现场检查,查明该厂工作人员朱某某、李某某和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人员胡某某通过手动调节样气流量计、断开氮氧化物转换器进出气管等方式,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致使原本超标的二氧化硫、颗粒物折算浓度陡降至许可限值以内,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实,具体表现情况为:(一)二氧化硫和颗粒物浓度折算值超标后陡降。(二)二氧化硫浓度折算值出现异常波动。综上,朱某某等人已构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重大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朱某航等人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云环通〔2022〕127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案因涉嫌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已按程序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正与公安机关就案件移送相关事宜进行对接。

  警示意义:蓝天保卫战不容懈怠。砖瓦行业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必须依法依规运行治污设施、如实公开环境信息。任何企图通过技术方法“隐身”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无处遁形。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接报雄壁镇一地下水涌水感官异常。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迅速开展现场勘查及走访,监测结果为该地下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严重超标。

  调查确认,污染源系上游谢某某租赁的养殖场。2024年11月底,谢某某在清洗猪舍过程中,放任废水外溢至场区西南洼地,覆土掩盖排污痕迹,导致废水下渗。经委托专业机构通过连通实验与溯源监测证实,养殖场外溢废水经地下水系扩散,是导致地下水污染的源头。

  事发后,师宗县人民政府组织截污,有效控制了污染扩散,受污染水体经处理后用于农灌,避免水污染事件发生。经评估,随意排污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431407.12元,相关责任人对监测、溯源及损失评估结果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和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谢某某非法排放废水造成地下水污染,产生截污、水处理等费用431407.12元的行为涉嫌构成“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罪。

  查处情况:2025年7月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7月7日,师宗县公安局依法决定立案侦查。

  警示意义:环境违法红线不容触碰,非法排污致重大损失即构成刑事犯罪,面临严厉刑责。切勿心存侥幸,地下水污染隐蔽难治,现代溯源技术终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所遁形,水源地等敏感区域责任尤重,务必严守法律底线,切莫重蹈覆辙。